昨天,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仍限于地区内,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记账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相应处罚。
中华民国
法》规定,没有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的会计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经过20年的不断发展,全省有1万多家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100亿元,形成了新的会计公共服务意志。新《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激发代理记账消费市场的魅力,促进代理记账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代理记账企业管控新领域。
新增“办法”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内容有所修改:
新《办法》相应改变了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前提,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删除了“具有相同的办公娱乐活动”和“具有完善的国际会计管理模式”两项准入条件,将我国财税网报送代理记账资格的6项材料简化为4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参股,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只需同时向其审批行政机关申请立案,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非法设立中小企业的;
(2)控股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律师以上专业知识和新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代理记账外部业务规则。代理记账资格核准后,必须公示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金融机构的管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新《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将在规定的周内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公示制度。对公众;同时要求审批行政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的规定周内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进行了两项根本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仍限于地区内,有效跨省。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行政机关辖区迁移一个办事处的,迁出地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资料和材料移交给迁入地审批行政机关,代理记账机构无需申请新的认证。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新《办法》实施后,财政部仍将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另行印制。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在兼业经营中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造成当事人会计恐慌,损害国家和当事人个人利益的,由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簿记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提醒;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低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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