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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7 05:39:42 | 浏览量:

消费税会计分录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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