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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