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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要点 | 政策规定 | |
实施的行业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实施阶段 | 起始日期:2019年4月1日 | 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日 |
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
基本政策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
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公式 |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 |
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
核算要求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注:以上《税法一》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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