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
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含义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确认计量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营业外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罚款支出(行政罚款、税务罚款,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与劳动者任职受雇有关的项目: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四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生育保险已合并至基本医疗保险)
3.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劳动保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二.三项经费: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准予扣除金额=min{发生额×6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包括医药销售、饮料销售)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借款费用、利息支出
1.借款费用:
费用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资本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2.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五.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强调“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六.保险费:
1.人身保险:
准予扣除:
①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除另有固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财产保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责任保险: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1.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八.手续费、佣金
1.支付方:
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收取方:
代理服务企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其他扣除项目及标准: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其他支出项目:
按照规定准予扣除: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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