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如何核定扣除的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什么是农产品收购**
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收购方所开具的**.其中,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不同地区对农产品收购**的政策性也不一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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