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疑难问答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

发布时间:2023-10-09 02:39:05 | 浏览量: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正是亲朋好友相聚之时,但是在“举杯邀明月”之后,切莫碰触法律“底线”。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法律成本、征信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等,远超你的想象。喝酒爽一时,酒驾悔一世。为此,克旗法院刑事庭特将近期审理的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发布,警示如下:

一、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啤酒也是酒,啤酒喝多了也是醉驾

简要案情:2022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请朋友在喜蒙羔涮锅吃饭,喝了三瓶啤酒后,其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环路与乌兰布统街交叉路口南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6.3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因醉酒驾驶,导致受伤+判刑+赔钱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达来诺日镇与朋友饮酒,第二日早晨,其为了送孩子上学,便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回经棚镇。在沿国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53公里+50米路段的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与相向行驶的牛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苏某某受伤,驾驶人牛某某、乘车人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被告人苏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当中秋遇见国庆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节日聚会,要相互提醒,饭时管住自己的口,饭后管住自己的手,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酒驾,敬畏法律。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