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定金和租金后,因多种原因,未使用所租赁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返还定金和租金?
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王庆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毕某二人欲租赁某房屋,与房主于某约定年租金10000元,3月9日,姜某、毕某向于某微信转账5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此5000元为房屋定金。
4月15日,姜某、毕某又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因姜某、毕某未在案涉房屋内经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双倍返还定金和租金。
法院审理
姜某、毕某为租赁房屋第一次向于某支付5000元,姜某、毕某主张此5000元不是定金,而是租金,但姜某、毕某在诉状中已写明交付定金5000元,且于某在收到此5000元后在微信聊天中载明定金5000元,姜某、毕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此5000元为定金,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成立。
案涉房屋年租金双方约定为100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年租金的20%即2000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对于定金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于某应返还姜某、毕某3000元。
承租人姜某、毕某主张案涉房屋有他人与其经营项目相同,无法使用,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要求出租人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姜某、毕某未实际租赁案涉房屋,其要求于某返还房租5000元(即第二次支付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姜某、毕某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姜某、毕某支付于某的5000元的性质是定金还是租金、此5000元是否全部产生定金效力。姜某、毕某在诉状中已写明交付定金5000元,且于某在收到此5000元后在与姜某、毕某的聊天中载明定金5000元,姜某、毕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此5000元为定金。
涉房屋双方均认可年租金1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法官寄语
大部分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方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上述担保的性质。另外,交付定金时要合理计算数额,定金超过合同标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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