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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9-25 00:41:07 | 浏览量:

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业务转型等原因,历经一定的时间段,企业就需要处置一些固定资产,保证顺利完成产业升级。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正在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的你,知道吗?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增值税计缴方式

—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情况不同,存在三种增值税计缴方式。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放弃减税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3%,农机为9%)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总体而言,一般纳税人取得时为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形:

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

在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

(本文内容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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