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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环境保护税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6 08:56:44 | 浏览量:

缴纳环境保护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源。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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