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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4-09-26 23:44:04 | 浏览量:

支付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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