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它却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挂靠解决了挂靠人的资质问题,但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比如挂靠人无赔偿能力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那么,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一定会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吗?且看下文。
一、挂靠的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6月3日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2012年9月17日发布。
第三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年10月28日发布。
答复指出: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2014年8月4日发布。
第十条规定:
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 ”含义的复函》
2016年7月8日发布。
答复明确指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2020年7月6日发布。
第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影响挂靠责任承担的因素分析
挂靠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体现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至于连带法律责任承担后,被挂靠人的追偿权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用工主体资格
挂靠人自身是否有用工主体资格,直接决定挂靠人能否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影响被挂靠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用工主体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是用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谁的名义
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
原则上以谁的名义实施行为,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3.明知与否
民事行为的相对方是否明知挂靠人的真实身份,也是影响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否的重要因素。
明知——既可能是挂靠人明确告知,也可能是被挂靠人的明确告知。不管哪种,都不影响明知的法律后果。
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挂靠行为,还与其进行民事活动,一般由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4.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由被挂靠人发放,则证明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挂靠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对内——劳动者可以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
1.挂靠人以自身名义招用劳动者的
(1)劳动者主张的权利涉及给付内容,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挂靠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动者主张的权利涉及给付内容,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
(1)被挂靠人提出反对意见,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的
劳动者主张的权利涉及给付内容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2)被挂靠人未提出反对意见,也未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的
劳动者主张的权利涉及给付内容的,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挂靠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外——合同相对人可以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
1.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由挂靠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1)被挂靠人的明确授权的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被挂靠人未明确授权的
a.构成表见代理的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b.未构成表见代理的
挂靠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明知是挂靠的
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四、律师评析
1.共同诉讼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均可以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至于最终是由挂靠人、被挂靠人还是由二者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在所不问。成为被告只具有程序法意义,实质的责任承担则须法庭审理后作出。
2.机动车挂靠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机动车挂靠比较普遍。比如特种车辆的挂靠,网约车的挂靠,出租车的挂靠,等等。
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较为明晰,实际车主与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实际车主与被挂靠人人内部责任承担由双方自行分配。
3.建设工程挂靠
挂靠最早、最多出现的领域是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挂靠人为解决资质问题,选择挂靠的方式。司法实践中,这个领域的纠纷多发,涉诉案件较多。
作为被挂靠人来说,同意挂靠的风险较大,一旦出现工程质量、违约、拖欠工资等情形,除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尤其是消防工程方面,国家严禁挂靠和分包、转包,一旦被查处,可能直接面临被吊销执照和市场禁入的重罚。
4.个人承包、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
个人承包、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实质上与挂靠经营的性质类似,在责任承担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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